当事人决定向法院发起第三次离婚
诉讼程序如下:
首先应撰写详尽的
起诉状,明确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其次,为确保
诉讼的顺利进行,需备妥相关
离婚法律文书、
证据资料等必备文件,然后前往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依法
提出诉讼申请,办妥
立案登记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会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向对方递送详细的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
此后,由法院先行安排并公布开庭日期,并以
书面形式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开庭
传票;
在正式
开庭审理前,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最后,在法庭上,法官会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许
离婚的裁决,同时对涉及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审理与裁判。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