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房屋被
拆迁之后,其所占用的
土地所有权便会自动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性质。
这意味着,在该房屋被拆迁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对于土地的
使用权等问题,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探讨。
2.关于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3.在补偿方式上,被征收人有权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
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在征收土地时,政府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
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同时
保证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充分保障。
4.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5.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6.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