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
拆迁家庭纠纷时,首要任务是确认具有获取
拆迁权益的人员资格,同时也需要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处理。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判定哪些人具备作为同住人参与拆迁收益的资格。
根据公房
拆迁赔偿纠纷的相关规定,此类人员需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時起,即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拥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已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同时在本市范围内并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存在其他住房但是居住条件较为困难的人群。
2.对拆迁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并听取拆迁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这有助于全面了解拆迁情况,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
3.对房屋
动迁补偿款项进行合理的分配。
首先,如果家庭内部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只要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当尊重并执行。
反之,如果没有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了,则可以考虑采取平均分割的方式,但在此过程中要适当关注老年人以及经济来源相对较少的同住人的权益。
4.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例如,如果房屋属于私产,那么其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全部的
拆迁补偿;
而如果房屋属于公产,那么其
使用权人则有权分享部分拆迁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