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故意假借他人
身份信息来办理
信用卡,那么该行为将被判定构成两个
犯罪类型:
即【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将面临以下
法律制裁:
首先,如果
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是
伪造的,却仍然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
其次,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
再次,如果行为人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后,如果行为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此外,如果行为人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上述第二款罪行,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