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标的物同时存在两个有效的
买卖合同且均无法完全履行时,针对此类一物二卖的情况,买家如都希望执行合同的规定,应遵循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若有任何一方已率先接受并接收标的物交货,则该合同标的将归属先行受领交付方,而另一方有权要求出售方予以相应的
赔偿;
其次,若双方都尚未实际承接货物,那么先支付款项的一方可请求出售方
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物,而另一方亦可向出售方提出赔偿要求;
最后,若双方均未实际接收货物且未支付任何款项,则优先
签订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出售方交付标的物,而另一方同样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