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收的房产价值,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依据《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论证和确认。
如对经评估后确定的被
征收房屋价值存在疑义或不满,可向上提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并请求重新评估。
如对复核后的评估成果仍然持有异议,则可以再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递交申请,请求其进行专业鉴定。
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具体细则和流程,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起草制定时予以明确,在此过程中,该部门应主动对外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