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保险补偿方面,我们坚持以下九大原则:
首先,我们坚决贯彻
无责任
补偿原则;
其次,实施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以有效降低个体负担;
再者,遵守个人不缴费原则,确保每一位
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平等的保障;
此外,对因公和非因工受伤或患
职业病进行明确区分,给予不同程度的救助;
在此基础上,实现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同时,集中管理相关基金和事务,提高工作效率及公正性;
最后,采取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受伤害职工得到及时、充分的救助。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
工伤认定的,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
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