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启动
房屋征收活动之前,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之内未经法定登记的建筑物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鉴定和处置工作。
对于被判定为合法修建且未超出法定许可期限的临时性建筑,则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反之,若认定该类建筑物为非法修建或者已超出了法定许可的使用期限,那么将无法获得补偿待遇。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