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土地相关补偿办法的规定,各地政府均会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依法设定并且予以公开发布。
其中涉及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
安置补助费及对此涉及到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其它地面附属设施以及农作物青苗等部分的相应
赔偿金额,具体补偿数额则应乎实情由各地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各省市县则有各自的具体标准,详细信息请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
在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区域进行征收时,其对应的补偿标准如下:
旱地每亩平均补偿额为人民币58000元,水田每亩平均补偿额为人民币99000元;
而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其每亩平均补偿额更是高达人民币156000元。
至于普通农田的
征收补偿标准,旱地每亩平均补偿额为人民币53000元,水田每亩平均补偿额为人民币90000元;
同样,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其每亩平均补偿额也达到了人民币1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