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明确指出,
分居期达到特定年限,并不足以导致夫妻关系自然解除。
相反,在我国
离婚法框架下,并无所谓的“自动离婚”之规定。
若欲结束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两种途径实现:
其一为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
其二则为通过司法程序提起
离婚诉讼,待法院判定准许离婚后,方能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