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之范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若有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
或与第三人存在稳定、持续且过于亲密的生活状态;
甚至是严重实施了
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存在虐待及遗弃
家庭成员等其它重大过失行为,这些都可能导致另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在此情况下,若遭受损失的一方属于无辜一方,他们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则涵盖了物质
损害赔偿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