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了“退耕还林”政策之后,所涉及到的土地权益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之交还至退耕还林的实施主体手中,并由他们负责对这些土地进行
承包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耕还林条例》中的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国家将对退耕还林的行为给予坚决支持,确保退耕还林者能够合法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
对于那些选择自行退耕还林的个人或组织,他们有权拥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
而对于那些选择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共同合作还林的个体或团体,则需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归属。
在完成退耕土地还林工作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会依照
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退耕还林者颁发林(草)权属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和
使用权,同时也会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
自行退耕还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