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某一方拥有的房地产在婚后遭受到了
拆迁安置,那么由此产生的
安置房便理应归属于双方的
共有财产。
4、依据中国《拆迁条例》中关于
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所获得的安置房产权,实际上是对于
婚前房产的一种补偿,或者可以理解为前一
物权的权利范围的进一步延伸。
而安置房则是原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转化形式。
然而,在当前我国对公民私人所有房屋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通常会以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而补偿的房产面积有时甚至会超过原房屋的实际面积。
因此,对于超出部分的面积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