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高空抛掷物体、物体坠落行为对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状况以及重要的公有和私有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风险,且
责任人对于此种风险结果持有期待甚至是纵容的态度,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界定为以危险手段妨害
公共安全犯罪。
然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在核实这类
犯罪行为时,必然需严格遵循关于
危害公共安全的定义,即高空抛掷或是物体坠落的行为必须具备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可能性,若其不具备严重的后果性或高度的行为危险性,便无法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次,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实际发生任何
人员伤亡的后果,只需高空抛掷物体、物体坠落的行为导致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即可。
具体而言,我们需要审视抛掷物体、物体坠落行为发生的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可能存在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受害者,同时更为关键的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抛掷物体、物体坠落的性质是否足以引发对众多人群的伤害,如果抛掷或坠落的物体尚不足以产生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风险,那么就不能将之归类为以危险手段妨害公共安全犯罪。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