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遭到
拆迁的房屋已经荡然无存,便无法再次启动
确权诉讼的程序。
确权之诉主要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
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的实际存在性。
当法院针对房屋确权之诉做出裁决,确认某位民事主体拥有
房屋所有权时,此项权利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且具有现实性的权益,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有权对该房屋行使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各项权利。
然而,若原有的权利在裁决之时已然消失殆尽,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权利主体曾经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一个历史事实罢了。
因此,法院在确权之诉的裁决中所确定的,应当是权利本身而非事实。
关于房屋拆迁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必须获取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其次,需要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第四,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
第五,设立专门用于拆迁资金的专用账户;
第六,申请并领取拆迁许可证;
第七,发布正式的拆迁公告;
第八,实施拆迁冻结措施;
第九,与相关方签署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发放与领取相应的补偿款项;
最后,进行房屋的拆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