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超过规定时限的
工伤申报案件,通常我们无法再申请相关的
工伤补偿。
然而,我们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向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请求
侵权者承担因其行为所导致的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若是由于
当事人间的
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或提起的
民事诉讼,并且并未涉及到职工本人或其
近亲属的人为因素造成的耽搁,那么在此期间内所消耗的时间将不会被视为影响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