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工厂的
拆迁补偿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
征收房屋所产生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
其次对于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被征收人需要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情况,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损失,同样应该得到适当的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若涉及到房屋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
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