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纠纷问题的处理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
当事人可亲自前往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并提出处理要求;
若乡镇相关机构未能妥善处理,当事人有权向县级政府进行
申诉,而接手受理的县级政府会对所受理的宅基地土地
纠纷案件先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县级政府将依法做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
对于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