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满足分户条件并且原有
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所设定的限额标准需要进行重建或者扩建的农户,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宅基地申请。
在您以全部家庭成员为单位向相关机构申请宅基地并获得批准之后,若如您无法继续满足分户条件或者存在任何不合理的分户行为而再次申请宅基地,那么将不再予以审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欺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