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运输之物未能于明确约定的时间之内且在指定的卸货港口顺利交付,便可归结为延迟交货现象。
除非依照《
海商法》中所规定的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特定情形,否则因承运人的失误导致货物因为延迟交付而毁损或损失,承运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因延迟交货给货物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害,即使货物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毁灭或破坏,承运人亦应担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