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前交货、多交货或少交货等。出卖人提前交付货物怎么办呢?而除了有提前交付货物的情况外,其实也有可能出现迟延交付货款的时候。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下面我们将一一为大家介绍。
一、出卖人提前交付货物怎么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该规定赋予了买受人选择“接收”与“拒收”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合同法》总则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一般认为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拒收
二、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
对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或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依《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在此虽未明确规定买受人在此享有拒收标的物的权利,但根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合同经约定或法定解除后,便丧失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买受人即不再负接受标的物的义务,据此应当理解为买受人可以拒收标的物(对此,《德国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典第326条规定:“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给对方一段合理时间让他履行义务,同时宣告如果他在此一段时间截止时仍不能履行将拒绝接受履行。”
法律允许买受人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如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减少价款和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这些补救措施的前期行为往往表现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所以拒收标的物是买受人实现违约救济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拒收标的物也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建议买受人在遭遇出卖人违约交付货物时,咨询一下律师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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