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买卖交易。
这主要是由于个人仅能对宅基地享有
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
虽然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于集体,但宅基地之上所建立之房屋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则可依法进行买卖。
根据于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并有权依法利用此土地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亦有明文规定,城市市区内的土地均属国家所有。
至于农村以及城市近郊地区的土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而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村民用以建房的。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对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实践案例中,村民之间签署的
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遵循特定程序的前提下,村民方可将自身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然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转让。
换言之,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其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村民凭借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方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法获取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批准。
最后,
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农村
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在本村应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不得出现“
一户多宅”的现象。
若一户中有多个子女且符合分户条件者,在依法办理分户手续后,便可作为受让人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此外,受让人还需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