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在管理和处置
夫妻共有财产方面享有同等权力。
若是基于日常生活所需而进行的
共有财产处理,则任一方皆可自由作出决策。
然而,若丈夫或者妻子出于非日常生活所需,就夫妻共有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时,双方理当进行平等商议并达成共识。
如某人能够合理地理解该行为代表着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可不得以自身的异议或不知情作为理由去对抗善意的第三者。
倘若丈夫擅自将金钱
赠予其情人,这无疑侵犯了
夫妻共同财产权,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没有独自处置的权力。
如果他私下将
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判定其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请求返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