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确立了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原则,这既是为了维护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政策层面的重要体现。
在这一制度下,耕地的
承包关系将被固化至三十年内保持不变,
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亦相应设定为三十年。
一旦合同期满,则需进行重新发包。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政策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