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
保释制度的明确规定。
对于
行政拘留的处理方式,同样也不能够通过缴纳金钱来获得释放。
然而,若由于个人或家庭面临某些实际困境而确实有必要离所解决问题,则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假期。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出现“保释”字样,但其中关于行政拘留措施的条文中却设定了特殊的申请程序以保障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
倘若被处罚者对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或者选择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那么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评估后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会引发社会风险,且被处罚者或其近亲属能够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
保证金,那么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便可以得到暂时性的搁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