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留守人员的
工资,应该依照
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准确无误地汇入他们的个人帐户。
关于“留守人员”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是指在企业因为破产而进入破产程序期间,经过执政单位依法准许并指派,参与帮助化验组处理核对债权、
债务和解决业务遗留问题的,以及按照要求向
债权人及化验组解答各类相关专业问题的破产企业内部人员。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