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三十六条之法律规定,凡存在
汇票遭拒收、未能接受支付或超过了付款提示期限等情况的,该项汇票均不得进行背书转让。
然而,若进行了背书转让行为,则背书者必须承受由此产生的转手责任。
此外,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当汇票在到期日时遭到拒绝付款,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和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提出追索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汇票到期日前,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持票人同样享有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付款
人死亡、失踪;
(3)承兑人或付款人因
违法行为而被
宣布破产或被强制终止其业务活动。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
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