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房屋
拆迁事宜发生时,当事人展开维权行动时,首先应申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若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也是拆迁中当事人之一的话,则应当由其所在政府自行裁定。
裁决结果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如补偿款与补偿方式、安置用房的面积及具体位置、搬迁时间的明确规定以及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做出。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此时,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
强制拆迁措施。
具体而言,这一权力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