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工业厂房的
拆迁,应给予以下各项补偿:
首先是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若涉及到房屋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
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