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人员遭受汽车碰撞并负有全责时,对方应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其中包括
医疗费用、陪护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病患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等所有为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合理花费,以及由于工作受阻而导致的收入减少等额外损失。
首先,应由负责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则由负责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满足赔偿需求,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将由负有全责的当事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