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
意外事故发生之后,我们通常会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来确定车辆的行驶速度:
首先,通过对路口监控录像中的图像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和计算,从而得出该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
其次,实地观察地面刹车印记,根据其深度和宽度等特征信息,同样可以推算出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行驶速度。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据
交通事故现场的勘察、检查以及调查结果,并结合相关的检验和鉴定结论,以迅捷高效地制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此类交通事故的重要法律凭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
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