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
拆迁房屋处于
国有土地之上,其
征收补偿依据的便是国务院发布的第590号行政命令,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依照此项
法规之规定,补偿的直接对象应当是被征收人,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
房屋所有权人才有可能获得
赔偿金。
在此基础上,若无房产便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然而,若是涉及到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问题,主要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尽管同样是拆迁行为,但是从
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环。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则应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