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对于
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一旦达成协议之后仍有可能出现反悔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若男女双方对
财产分割协议存在异议,并希望更改或取消该协议,那么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当夫妻双方在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后悔之情,并希望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然而,在法院进行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有任何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则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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