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丢失枪支不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首先,该
罪名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安全利益以及国家有关枪支的严格管控制度;
其次,
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来看,其核心内容在于行为人在发现或得知自身所持有的枪支丢失之后,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且由于这种疏忽大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定范畴,仅限于那些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被赋予持有、使用公务用枪资格的特定人群;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后果,但仍然放任或者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