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
民法典》的法律框架内,
工程款项的债权是可以被合法转让的。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
法规,
债权人具有将其与他人签署之合同所赋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其他第三方的法定许可权,唯独当这些合同因性质特殊而无法进行转让,或者各方已达成明确协议禁止此类转让,以及受到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情况除外。
此外,各方如已签订合约,约定某些非金钱债权不得进行转让,那么这一约定仅对合同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同样地,如果合约中明确规
定金钱债权不得进行转让,那么这一规定也仅对合同双方生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