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同居关系之际,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遵循以下方法实施:
首先,应依据
共同共有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合理分配;
其次,若双方能够就
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则按照此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最后,如果双方未能就
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涉及到
共有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处理的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实物资产进行划分;
如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可考虑将其进行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的款项进行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
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