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语境下,合同的失效与中止执行并非同义词。
尽管合同已经存在且得以订立,但由于其严重缺乏有效性要素,因此无法对
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此即所谓的合同“无效”情形。
相对地,“中止执行”则主要包括
申请执行人主动表示愿意延长
执行期限,或者是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突然死亡,使得相关权益或
债务责任被迫暂停至
继承人接手为止等等情况。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