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的承包运营特权具有可转让性。
在家庭承包方式下取得的
土地承包运营特权,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流通和转变。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转包、出租、交换、转让或其它方式。
关于“转让”这方面的内容,则是指承包方因拥有稳定的非农业职业或者稳固的经济收入来源,经过其本人提出申请并得到发包方的批准后,便可将部分或全部的土地承包运营特权转让给其他正在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的农户。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