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对于处在
实习期阶段的员工的解雇行为,如若双方签订的
实习协议中对此有所明确规定,便应根据该约定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若被解雇者正处于
试用期阶段,且其行为表现构成了过失性辞退的条件,那么在此情况下,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解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则企业须按照该员工在本企业实际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若解雇行为违反法律
法规,企业还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支付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