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电动自行车发生的道路
交通事故中,车主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首要步骤是依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明确并判定具体的事故责任归属。
在机动车一方依照《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相关额度完成理赔事项后,对于仍存在的不足之处的赔偿部分,则需按照认定书中具体详细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份额。
赔偿对象涵盖范围广泛,囊括
医疗费用、误工损失、
护理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用以及
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