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过程中需要按照土地原本的用途,及时、充分地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为被
征地人群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关于
拆迁补偿,并无一个固定的标准可供参考。
总体来说,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不能降低被
拆迁者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并且应该适当改善和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通常情况下,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再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则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档次,然后再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但不能随意更改。
3.在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必须明确注明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的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权利等事项。
此外,还应明确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行为。
4.房屋拆迁的整个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其次,拆迁人将书面通知送达给拆迁范围内的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详细信息;
最后,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落实补偿款项,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