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
离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到由丈夫承担
房屋贷款事宜。
在此情况下,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将房子的所有权判给男方,除非当事人有其他明确的协议或者此类款项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通过自己的个人财产所获得的房地产,都应该被视作他或她的个人财产;
而如果是双方通过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则应被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就必须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来进行处理和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