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预定征收协议签订之前已经种植的青苗以及已有地上附着物,都应考虑其价值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然而,若在征收方案商谈与签署后进行的抢种青苗与构筑地上附着物行为,均将一律不予补偿。
2.对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建议尽可能换地移植,由使用该块土地的单位承担移栽费用;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砍伐的话,则由使用土地的单位按照其实际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成材的林木,由林木所有权人自行决定砍伐与否,但砍伐相关费用由使用土地的单位负责,仅需支付伐木工人的工时费用,无需额外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