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借款后
债务人拖欠
债务未果的情况时,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手段来追讨相关款项呢?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处理步骤:
首先是双方进行协商,其次是通过调解机构从中斡旋解决,再者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都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的话,最后只能诉诸法律解决。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此外,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却未载明
债权人身份的当事人而言,他们若希望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法院将会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