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转让需得到
债权人的首肯。
债务乃是针对债权人所负有的归还特定财产的责任义务,其是否能够切实得到履行直接关乎债权人的利益所在。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
债务转让须得债权人点头认可,此乃不可或缺之法定程序。
依据我国于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债务人如欲将其所负担的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嫁给第三方,则必须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或第三方可向债权人发出催告,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若债权人未对此作出任何表态,则应被视作不同意该项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