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案件中,若出现一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内容表示后悔的情况,通常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再次就产生矛盾和争议的部分进行深入的讨论与磋商。
如果协商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则可以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对于
财产分割方面的反悔行为,要求撤销此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如无
证据证明在制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着欺诈或威胁等不当情形的话,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驳回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规则并不适用于就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恢复而引发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
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