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对于自身所做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拥有随时予以撤销的权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机构需向受到该处罚影响的相对人提供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即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然而,撤销行政处罚的实现必须严格遵循并且满足如下几个特定条件:
首先,行政行为必须存在合法性要件缺失的问题;
换句话说,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包含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以及程序合法三大要素。
如果某项行政行为在这三个方面中任意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那么它就属于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之列。
其次,行政行为也可能因为其不适当而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这里所说的“不适当”,主要是指该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公正性,或者与现行政策相违背,甚至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等因素。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