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转让客体方面所受到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合同性质不再具备可转让性的合同债权,这类债权通常包括基于个人之间高度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债权以及以特定
债权人行为作为其内容的合同权利。
其次,依据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明确禁止转让的债权也属于此类范畴。
最后,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合同债权亦在此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将其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则不被允许:
(一)根据债权性质本身无法进行转让;
(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明确禁止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禁止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