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
离婚之后面临生活困难的状况,当事人可以请求降低
抚养费用。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其个人生活环境发生了显著改变,并导致其没有足够的财务能力来承担
抚养义务,则可以申请降低或者暂停支付抚养费用。
根据过往案例来看,当父母其中一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都有可能得到法院对抚养费用进行适当降低的裁决:
1.支付方的收入明显下降,尽管已经尽全力去改善,但仍然无法达到原先的生活水准;
2.支付方长期患有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同时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来约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用,而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却具备抚养能力;
3.支付方因为触犯法律
法规而被关押改造,失去了经济能力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用,但是在恢复人身自由之后重新获得了经济来源,那么就应该按照之前的协议或者判决来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减少或者暂停支付抚养费用之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了原本的抚养能力,孩子仍然有权要求恢复到原先约定的抚养费用额度,甚至还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