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伙伴关系中,如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结算过程,那么在此期间,若
合伙人选择退出,则他们需要承担因其在离开之前所引发的所有
合伙企业债务的
无限连带责任;
同时,对于因他们的离开展开而给
合伙企业带来的任何损失,退伙人也必须负责进行补偿,不过,其应支付的
赔偿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扣除;
另外,如果在退伙之时仍有未解决的合伙企业事务,这些事务将在处理完毕之后再行进行结算。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